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(下稱CEDAW)第3次國家報告第6點、第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:「……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,但關切其中
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。……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,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。」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。

本專區已公布「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(機關版、民眾版)」於「相關法令措施」頁面,亦可點此前往